项目编号 | A************ | 项目名称 |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工程 |
标段编号 | A************001001 | 标段名称 |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工程 |
工程类型 | 施工 |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工程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评定分离)
本招标项目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工程建设项目已由 通州湾行审批[2024]21号 通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通州湾示范区。
2.1.2建设规模: ******消防大楼、配电房、门卫、训练塔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其中危化品停车场办公楼共一层,主要用于办公、物资仓储及配电间。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8873.89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5200万元。
2.1.4工期要求: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 2 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 10 月22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 ******消防大楼、配电房、门卫、训练塔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其中危化品停车场办公楼共一层,主要用于办公、物资仓储及配电间,具体以红线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所有单位均须满足本要求)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上证书注册在投标单位,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以上证书均须注册在牵头人单位),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规字(2017)1 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3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工程施工业绩。
注:
①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或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③上述业绩材料中,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日期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④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单位或成员方(非牵头人)单位提供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单位均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4.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如为联合体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正式员工)
3.4.5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所有单位均须满足此条件)
3.4.6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如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注册地为江苏省内的企业,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a)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书、联合体协议书,自行协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
(d)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e)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0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5 日09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9. 特别提醒: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地址 |
南通市滨海园区东海大道88号 |
地址 |
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99号 |
联系人 |
邱雨桦 |
联系人 |
朱一仁 |
电话 |
(0513) 6989 2715 |
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 |
2025年1月26日
附件:
评标办法中所需投标人提供的可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一律经南通市备案的企业诚信库导入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委会将不予认可。无需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将其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材料中,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尚未在南通市办理企业诚信库备案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尽快办理。
开标时特别说明: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3.0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方式,且采用资格后审,具体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细则如下:
一、开标、评标程序:
CA锁解密—资格审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评审—经济(投标报价)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注: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与资格审查评审将同步进行,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将按无效处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阶段。
二、评审标准
******委员会按形式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
(一)资格符合性评审:
(1)形式评审
资格审查形式评审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4 |
暗标 |
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2)资格评审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人需提供的材料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第八章 |
2 |
授权委托书 |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八章 |
3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所有单位均须提供) |
4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所有单位均须提供) |
5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具备安全产生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所有单位均须提供) |
6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如为联合体投标,则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特别提醒:①本工程投标人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 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②注册地为江苏省内的企业,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
7 |
拟派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
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企业名称为投标人单位,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企业名称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 |
8 |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
必须提供投标企业与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
有效的劳动合同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正式员工) |
9 |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提供①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诚信承诺书”)或②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的证明等。 |
10 |
投标人业绩 |
投标人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工程施工业绩。 |
①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或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③上述业绩材料中,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日期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④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单位或成员方(非牵头人)单位提供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
11 |
投标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所有单位均须满足此条件) |
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委员会。 |
12 |
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
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
提供有效的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书及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第八章 |
13 |
诚信承诺书 |
有效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 |
|
14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 |
有效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 |
|
备注 |
上述资格审查内容须按规定******委员会评审不通过的,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3)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其他要求: |
无第二章第6.3.4条所列情形 |
(4)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各投标人只有满足资格符合性评审,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方可参加后续的评审。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进行定量评审,对各投标人的商务经济、资信进行评价。
(二)详细评审:
2.1技术标评审(打分制、暗标、满分12分)
******委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独立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10分)(暗标):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分值 |
最大页数 |
1 |
总体概述 |
对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等内容进行评分。 |
0.7-1分 |
5页 |
2 |
施工平面布置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0.7-1分 |
4页 |
3 |
施工进度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1.4-2分 |
10页 |
4 |
施工质量 |
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
1.4-2分 |
10页 |
5 |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0.7-1分 |
10页 |
6 |
施工的重点难点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1.4-2分 |
26页 |
7 |
新技术应用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0.7-1分 |
15页 |
注: 1、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暗标评审部分的文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在相应模块按要求上传,暗标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无需制作封面,页面尺寸一律采用A4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中不得出现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投标人的标识、标志、企业名称、人员名称、页眉页脚、页码、水印等任何可以识别投标人的标记)。字体格式统一为黑色宋体,字体大小统一为小四号字体(引用的图表、图框、图片不作字体、字号要求),行距统一1.5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违反暗标要求的,投标文件技术评审不通过,按无效标处理。 2、对于各评审项目评分,若评分低于计分标准上限的70%时,则评委应出具低于计分标准上限的70%的书面评审意见。 3、技术标文件每个评审项目不得超过对应最大页数,每超过1页扣0.1分,扣完为止。 4、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得分为汇总各技术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
(2)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2 分)(暗标)
1 |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分值2分)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书面,2道题目)。 注: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委任书原件(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间、地点签到并参加答辩。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委任书原件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签到、未参加答辩的,则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不得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服从现场安排,答辩顺序随机抽取(如需)。 (3)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否则,项目负责人答辩不得分。 (4)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与资格审查评审将同步进行,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将按无效处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阶段。 |
注: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技术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
2.2、经济(投标报价)评审
(1)投标报价不高于对应标段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高于对应标段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则为无效标。
(2)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的,其投标报价评审等级为“合格”。
注:如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的,其投标报价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2.3、资信评审(本项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资信内容或不满足文件要求的,不作无效标处理,但是如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定标时不允许增补此项资料,否则视作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
(1)投标人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的业绩不超过4项,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
(2)投标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或工程类奖项(提供的奖项不超过3个),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等获奖证明材料。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的,获奖证书与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仅有年月的,视为当年当月1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单位或成员方(非牵头人)单位提供的业绩、奖项均予以认可。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总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
3.1、3家≤合格投标单位<5家,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2、合格投标单位≥5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推荐前5名单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总得分相同时,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高者排名优先,若答辩得分也相同时,则由招标人代表抽签决定排名。(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五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再递补。)
3.3合格投标单位<3家,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四)评标报告
******委员会各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经过讨论汇总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
(五)定标程序
******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或以上单数;
2、组建监督小组;
3、定标会议
招标人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召开定标会。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拟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情况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4、中标候选人递交的定标评审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投标人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的业绩不超过4项,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必须与在CA系统上传的内容一致)
(2)投标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或工程类奖项(提供的奖项不超过3个),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等获奖证明材料。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的,获奖证书与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仅有年月的,视为当年当月1日。(必须与在CA系统上传的内容一致)
(3)投标企业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投标企业过往业绩的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证明材料;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单位或成员方(非牵头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均予以认可(其中业绩、奖项须与CA系统上传内容一致)。
5、定标评审资料的递交。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定标评审资料,具体如下:
①定标评审资料7份(纸质)(正本1份、副本6份)。
投标人须自行制定标评审资料的封面,并将上述资料密封在一个封袋(封箱)内提交(需自行制定目录,提供复印件或打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封袋(封箱)上应标明项目名称、“定标评审资料”、投标人名称、日期,且封袋(封箱)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所有评审资料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加盖骑缝章)。
以上所有资料在定标前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具体通知进行递交。
如未按时递交或被发现业绩、奖项与在CA系统上传的内容不一致的,视作放弃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
中标候选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截止前递交定标评审资料,视为自动放弃定标评审,其余中标候选人参与下一步定标评审。
(六)定标(票决法)
(******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记名票决,并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当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再次决票。
(2)定标因素:
******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投票决定:
①企业规模、近三年营业额、利润额、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优于企业规模、近三年营业额、利润额、财务状况、纳税情况差的企业;
②投标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或工程类奖项(提供的奖项不超过3个),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等获奖证明材料。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的,获奖证书与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仅有年月的,视为当年当月1日。奖项等级高的企业优于等级低的,奖项数量多的优于数量少的。
③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高的企业优于答辩得分低的企业;
④企业过往业绩的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好的企业优于企业过往业绩的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差的企业;
⑤投标人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的业绩不超过4项,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规模大的优于规模小的,业绩技术复杂程度高的优于技术复杂程度低的,业绩数量多的优于数量少的。
⑥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下浮率>15%);
此处下浮率计算公式为:下浮率=1-[(投标报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100%
说明:此处计算时,暂列金(包含规费税金)按 ******.59 元进行代入计算。
在定标结束后将对定标结果公示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拟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并作出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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